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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予以注销的公告
2025-08-04 16:49:16          来源: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编辑:朱柯源 |          浏览量:7960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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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明细.xls

责编:朱柯源

一审:向波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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